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西生态修复协会。
英文译名 : Guangxi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GX ERA。
第二条 广西生态修复协会由广西区范围内从事和热衷于生态修复相关领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化落实我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要求,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加强会员之间联系;促进生态修复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普及;坚持为政府、行业及企业服务,在政府、企业、其他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之间搭建政策解读、项目对接、学术研究、经验交流的信息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有效促进行业内的规范自律和互助合作,为完善我区生态修复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我区生态修复行业健康、快速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室场所:拟定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马路2号生态修复综合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积极争取有效解决方案;为会员提供项目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等服务;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搭建产学研用施交流服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推动生态修复行业发展;建立生态修复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二)组织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开展生态修复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及政策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行业焦点问题的解决;
(三)参与研究制定、修订生态修复政策法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组建专家委员会,举办国际、国内生态修复学术交流;
(五)组织或参与对生态修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组织或参与生态修复科技奖项的评审,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技奖项;
(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生态修复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申请、颁发、年检、延期、注销。
(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良好的行业信用环境;
(八)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对相关从业者进行业务培训;
(九)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开展生态修复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活动,研究分析业内典型案例,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专著、工具书及科普宣传资料,定期发布生态修复行业发展及市场动态的相关资讯;
(十)举办或承办我区生态修复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博览会、招商洽谈会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生态修复领域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十一)组织或参与承接社会化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咨询、评估、评价、技术论证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由生态修复相关领域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团体组成。本会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
2.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3.无不良诚信记录;
4.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6.原则上注册地在广西或在广西有常驻机构的从事生态修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生态修复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和服务等单位;
7.在生态修复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行业影响力;
8.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
4.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6.热爱生态修复事业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7.所学专业、从事工作、研究方向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度较高;
8.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单位推荐介绍);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成立证明;
2.个人有效证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审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颁发《广西生态修复协会会员证书》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者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七)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会费标准、选举办法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本会的解散、清算、终止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单位代表人选应在本会员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并适当考虑到专业、地区、系统的分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五)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八)表决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决定其任期和报酬等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章程修改、年度财务预决算、注册资金增减以及解散、清算、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工作方案;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工作职权。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最高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以上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负责人的选举或罢免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3-4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及联络处。分支机构及联络处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财务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负责人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费收取、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公文往来、宣传和党务等。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