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农光互补等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用地
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农用地(包含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破坏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用地用途(含种植、养殖)。
各类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组件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1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
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水面3米。
二、明确农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
(一)做好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工作。
农光互补项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农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前,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项目属地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二)落实光伏项目监管责任。
农光互补项目要严格落实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属地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属于其他职责部门管辖的,要按规定移送处置。
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支持、协助光伏方阵用地单位发展农业种植、养殖,鼓励成立合作社、农业种植公司等与用地单位合作,利用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
(三)有关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避开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
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2.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和草地的,要制定施工期间植被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等。
3.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光伏项目,需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
三、规范项目用地手续
(一)做好租地协议签订和备案工作。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乡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租地协议,报项目属地的县级能源、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属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做好租地协议备案工作。
(二)明确租地协议主要内容。租地协议要明确光伏方阵用地范围、总面积、土地综合利用模式、租金及支付方式、项目退出时恢复土地原状、违规违约责任等。农光互补项目退出时,应恢复土地原状,保障群众权益,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属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三)办理临时用林用草手续。项目建设进场应充分应用农林生产道路,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草地手续,并提交项目农光互补实施及恢复林地草地原状方案,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复实施,做好农光互补使用林地监督工作。国家有最新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四、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已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等配套设施可以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如变电站等配套设施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在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后才可申请;已开工铺设的部分光伏方阵,不得再扩大占用耕地和林地面积;已铺设部分光伏方阵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已建成的零星分布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二是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完成项目备案、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且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的规定执行,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8月26日